专家提醒:“虚拟网络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马亚宁) 盗QQ号码也会“坐牢”。日前,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QQ盗号案的最终上诉期平静度过,这意味着此案一审判决终成定论:两名被告因合作盗卖了约130个QQ号,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6万多元。
随着互联网对社会生活影响的逐渐深入,QQ作为国内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以其快捷、稳定、便利等特点,逐渐成为广大用户,尤其是年轻用户网络沟通的重要工具。那些短小精悍,或带有一定特殊含义的QQ号码像手机“靓号”一样,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网络上也因此出现了众多非法出售QQ号码的组织或个人,甚至出现了用于窃取QQ号码的“盗号”软件。
此前,QQ号码尚不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之列,窃取、倒卖QQ号码的行为一度不被认为构成犯罪,号码所有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次QQ号码盗卖案的判决,为日后QQ号码纠纷的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参考,也让“侵犯通讯自由罪”这一司法名词再次引起公众的重视。
本案中,二被告人作为熟悉互联网和计算机操作的QQ用户,篡改了约130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闽健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当“虚拟行为”构成现实危害,并超过一定范围时,同样也要承担法律后果。那些认为盗取贩卖QQ号码并不违法的错误观念应该得到及时更正。
案件回放
2005年11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受理了我国第一宗盗卖QQ号码案。被告人曾智峰在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期间,结识了“淘宝网”上的杨医男。2005年3月至7月,杨医男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码(主要为5位、6位数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智峰。曾利用公司离职同事使用的账号进入后台系统查询这些QQ的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医男,由杨将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更改QQ号原密码后予以出售。通过这种手段,二人共卖出QQ号约130个,牟利61650元。2006年1月1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二被告拘役6个月,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